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已废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和抽样方法向被检查者抽取样品,检验完结留样期满后,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样品均需退还被检查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