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和抽样方法向被检查者抽取样品,检验完结留样期满后,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样品均需退还被检查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