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