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市文物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文物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文物稽查、保护、考古等机构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文物保护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实施行政处罚。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