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文物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文物稽查、保护、考古等机构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文物保护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实施行政处罚。

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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