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在铁路、高速公路、飞机场、军事禁区、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大型工矿企业和地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工地附近不得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确需设立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