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设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须在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