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有经营所在地常住户口。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从业人员,必须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