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物资、供销、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应对其产生的废旧金属加强治安防范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