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须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应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办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