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本条例由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房产、公安、物价、财政、信息产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