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以及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服务的公共电视网络传输系统。

本条例所称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方式播放电视节目的行政区域性电视台、站。

本条例所称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是指建设、运行、维护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设施的独立运营单位。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