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