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条已修改在城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在农村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