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