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兼)职母婴保健监督员。

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本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