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应当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于活动结束后自行拆除、清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