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效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应当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于活动结束后自行拆除、清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