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严格限制排污单位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