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新建火电厂和大中型企业,用煤含硫高于1%的,应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二氧化硫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用煤含硫高于1%的企业,应当采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二氧化硫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