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城市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经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发给烟尘控制区合格证书;建成的烟尘控制区,必须采取措施巩固提高,如果烟尘排放超过标准,收回烟尘控制区合格证书,并限期达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