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