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