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