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