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对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