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