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条已废止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含改装、组装)、销售、使用、维修车用发动机、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和销售机动车燃料,以及从事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