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含改装、组装)、销售、使用、维修车用发动机、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和销售机动车燃料,以及从事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