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制度,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发放。禁止伪造、转借、涂改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