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存量房转让第二十六条有效办理存量房转让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所称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出资入股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材料。上述材料需要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