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办理存量房转让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所称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出资入股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材料。上述材料需要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