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有权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有力证据、积极协助执法部门立案调查的第一举报人,视情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