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严禁擅自占用园林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

(二)绿地权属人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立项文件等。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