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申请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七)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