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因特殊情况,在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中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划条件要求的,应当实行异地补建。

异地补建绿化位置和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单位可按照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自行建设。

对不具备自建条件或异地补建规模较小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异地补建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补建绿地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单位。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