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市或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对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