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或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