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市区内饮用水开采井和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高毒或高残留农药;(二)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三)排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四)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五)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渠道输送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