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市区内饮用水开采井和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高毒或高残留农药;
(二)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排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
(四)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五)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渠道输送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