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