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主席团或者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