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Chapter 5 选举、辞职和罢免Article 32Amended主席团或者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