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各代表团审议、审查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并作有关说明。

主席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报告时,根据需要,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作有关说明。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