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或者建设的;

(二)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或者建设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从事生产的。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五)三个月内二次或者二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