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职责和程序履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因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职责和程序履行,导致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