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煤矿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爱护和正确使用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三)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