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广告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