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广告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