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拒绝负责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