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条码、商品标识、名优标志、合格标志、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