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