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因对扣押的财物保管不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违法使用扣押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