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因对扣押的财物保管不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违法使用扣押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