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